新北市體育總會辦理
「112年新北理事長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」活動實施計畫
- 計畫目的:鍛鍊國民強健體魄、增進全民身心健康,培養奮發蓬勃、積極進
取之精神,奠定跆拳運動往下紮根之基礎,提昇其技術水準
二、計畫依據:
(一)本會第四屆第8次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二)本會第四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案。
三、計畫內容:
(一)指導單位:新北市體育總會、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
(二) 主辦單位:新北市體育總會會
(三) 承辦單位:新北市體總會會跆拳道委員會
(四)協辦單位:新北市議會議長蔣根煌、新北市政府體育處、新莊區農會
(五)活動日期:民國112年04月6~9日(共4天)。
(六)活動時間:每天早上8:00至下午5:00
(七)活動地點:板樹體育館(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)
(八)參加對象與人數:全國跆拳道道館級各校社團1000人
(九)活動內容:
一、對練比賽:
組 別 |
低年級組(一~三年級) |
高年級(四~六年級) |
國中(七~九年級) |
備 註 |
國小男子黑帶組 |
★ |
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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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護具 |
國小女子黑帶組 |
★ |
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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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小男子色帶駔 |
★ |
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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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小女子色帶組 |
★ |
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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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男子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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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 |
電子護具 (Daedo) |
國中女子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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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★ |
※PS:若量級人數不足,會以併量方式,但會先行通知
※對練競賽組別明細如下:
國小黑帶男/女子組 (低年級) |
國小黑帶男/女子組 (高年級) |
國小色帶男/女子組 (低年級) |
國小色帶男/女子組 (高年級) |
||
男子組/女子組 |
男子組 |
女子組 |
男子組/女子組 |
男子組 |
女子組 |
19~21公斤 |
23-25公斤 |
23-25公斤 |
19~21公斤 |
23-25公斤 |
23-25公斤 |
21~23公斤 |
25-27公斤 |
25-27公斤 |
21~23公斤 |
25-27公斤 |
25-27公斤 |
23-25公斤 |
27-29公斤 |
27-29公斤 |
23-25公斤 |
27-29公斤 |
27-29公斤 |
25-27公斤 |
29-31公斤 |
29-31公斤 |
25-27公斤 |
29-31公斤 |
29-31公斤 |
27-29公斤 |
31-34公斤 |
31-34公斤 |
27-29公斤 |
31-34公斤 |
31-34公斤 |
29-31公斤 |
34-37公斤 |
34-37公斤 |
29-31公斤 |
34-37公斤 |
34-37公斤 |
31-34公斤 |
37-40公斤 |
37-40公斤 |
31-34公斤 |
37-40公斤 |
37-40公斤 |
34-37公斤 |
40-44公斤 |
40-43公斤 |
34-37公斤 |
40-44公斤 |
40-43公斤 |
37-40公斤 |
44-48公斤 |
43-46公斤 |
37-40公斤 |
44-48公斤 |
43-46公斤 |
|
48-53公斤 |
46-50公斤 |
|
48-53公斤 |
46-50公斤 |
|
53-58公斤 |
50-54公斤 |
|
53-58公斤 |
50-54公斤 |
|
58-68公斤 |
54-64公斤 |
|
58-68公斤 |
54-64公斤 |
國中男子組 |
國中女子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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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公斤以下 |
42公斤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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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-48公斤 |
42-44公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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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-51公斤 |
44-46公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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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-55公斤 |
46-49公斤 |
||||
55-59公斤 |
49-52公斤 |
||||
59-63公斤 |
52-55公斤 |
||||
63-68公斤 |
55-59公斤 |
||||
68-73公斤 |
59-63公斤 |
||||
73-78公斤 |
63-68公斤 |
||||
78公斤以上 |
68公斤以上 |
二、品勢比賽:
個人品勢:每組5~8名(取1,2,3名) PS:視人數決定
組 別:1.幼兒推廣2.國小3.國中 4.高中 5.大學 (均分男/女)
※國小區分(低年級一~三年級)(高年級四~六年級)
品勢組別:
組 別 |
指定品勢 |
備註 |
幼兒推廣組 |
太極一章 |
|
黃帶組(7~8級) |
太極一章 |
|
藍帶組(6~5級) |
太極三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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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帶組(3~4級) |
太極四章 |
|
紅帶黑頭組(1~2級) |
太極六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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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帶組 |
高麗型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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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擊破比賽:每組5~8名(取1,2,3名) PS:視人數決定
組 別:1.幼兒組,2.國小組 3.國中組 4.高中大學組 (均分男/女)
※國小區分(低年級一~三年級)(高年級四~六年級)
擊破動作 |
備註 |
下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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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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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踢 |
|
側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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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競速踢擊比賽:每組4位,人人有獎(1,2,3,3名)
個人組別:1.國小組 2.國中組 3高中大學組 (均分男/女)
※國小區分(低年級一~三年級)(高年級四~六年級)
踢擊動作 |
時間 |
備註 |
腳背前擊 |
15秒 |
每場比賽2回合,加總後以分數多寡排名,若遇同分,同分者再比賽一次。 |
旋 踢 |
15秒 |
|
空中兩腳 |
15秒 |
五、選手資格:凡學校社團、訓練站、道館或登記合格團體會員之選手均可報名參加。
六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跆拳道最新競賽規則。
【對 練】:國小組打傳統護具,國中組打電子護具(Daedo)
【品 勢】: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競賽規則電子計分器。
【擊 破】:採電子計分方式計分。
【競速踢擊】:採電子計分方式計分。
六、報名方式:
(一)組隊方式:以道館、學校、鄉鎮縣市區為參賽單位。
(二)報名資料:本次比賽採網路報名:
1、請上撼龍活動報名系統 (1pagedo.com)網路報名。
2、即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截止,報名完成後”請列印報名表格”並加蓋負
責教練戳章連同切結書及匯款收據郵寄
|
地 址:242060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76號【林繼霖總幹事或詹宏源幹事收】。
LINE請務必加入
(三)報名費用:
品勢比賽:個人 500元(含礦泉水未含便當)
擊破比賽:個人 500元(含礦泉水未含便當)
競速踢擊:個人 500元(含礦泉水未含便當)
對打比賽:傳統護具每人600元;電子護具每人1000元(含便當、礦泉水.)
匯款銀行:(904)新莊區農會丹鳳分會
戶 名:陳金松
帳 號:90402-11-010924-3
(四)報名時請連同【選手切結書】一併附上,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。
八、領隊會議及抽籤:112年3月24日下午2時假【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】
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76號舉行領隊會議暨抽籤。
九、報到與過磅:
品勢比賽:4月8日上午7:30報到,8:00正式比賽
擊破比賽:4月8日上午7:30報到,8:00正式比賽
競速踢擊:4月8日上午7:30報到,8:00正式比賽
對打過磅(電子護具):4月6日下午3:00試磅,3:30~5:00正式過磅。
對打比賽(電子護具):4月7日上午7:30檢錄,8:00正式開賽
對打比賽(傳統護具):4月8日下午3:00試磅,3:30~5:00正式過磅。
對打比賽(傳統護具):4月9日上午7:30檢錄,8:00正式開賽
PS:視比賽報名狀況調整比賽時間
十、評分標準:
【品 勢】 1.正確性:步法、手部、腳部攻擊、防禦動作、正確性。
2.熟練性:動作串聯、節奏感及行進路線方向。
【擊 破】 1.正確性: 手部、腳部攻擊等動作正確性 2.速度性:
【競速踢擊】 1.速度性: 2.力道性:
【對 練】 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2022年最新競賽規則進行比賽。
※每一場3戰2勝,每回合1分30秒,中間休息30秒,若第一回合相差12
分本回合就結束,若第一回合尚未結束,兩者相差懸殊,裁判可沒收比
賽,避免發生危險。
十一、一般規定: 1.參加比賽憑段證或級證{正本}進場比賽。
2.參加品勢、擊破、競速踢擊比賽選手檢錄後,依各場場次指示上場比賽。
十二、獎 勵:
組 別 |
錄取名次 |
獎 勵 |
團體成績 |
備 註 |
對練組 |
1.2.3.3名 |
1,2,3名獎牌及獎狀 |
各組前三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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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勢組 |
1,2,3名 |
1,2,3名獎牌及獎狀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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擊破組 |
1,2,3名 |
1,2,3名獎牌及獎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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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速踢擊組 |
1,2,3,3名 |
1,2,3名獎牌及獎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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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懲 戒:
(一)警 告:凡本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,一律予以警告處罰。
1.裁判員在一次競賽中任裁判連續判決一次以上錯誤,經仲裁委員會審訂者。
2.教練或選手在競賽場中,有不雅行為者。
3.教練或選手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,向裁判提出抗議者。
(二)停權:具有下列情事者,停止一切權利。
1.教練或選手連續遭到警告三次,仍不知悔改者。
2.教練或選手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。
3.教練或選手對大會會員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。
4.教練或選手在大會場內,以惡劣言行,表示抗議者。
5.在競賽中,裁判集體舞弊,妨害公正判決,經仲裁委員會審議確定者。
6.競賽進行中,故意拒絕出場,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,經查屬實者。
7.競賽中,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,及該與賽選手。
8.比賽中,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。
9.競賽中,未經大會認定而私自更改選手成績者。
10.申訴案件,經仲裁委員會做最後審理決議判決,乃不服提出抗議者。
十四、一般規定:
(一)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,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
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,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
宜之犯規行為,警告乙次。
(二)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,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,如有違背規定,大會將
不接受該項申訴,並禁止該選手二年不得參加國內比賽資格。
(三)參加比賽選手憑【有照證件、例如健保卡、學生證】進場比賽,報到時交檢
錄組登記檢查服裝,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,如比賽中遺失【有照證件】則
需於比賽前向競賽組提出申請後始可出賽。
(四)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,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之。
(五)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,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
始算確定得勝,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,則視同棄權論。
十五、申訴:
(一)大會設仲裁委員會,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。
(二)比賽進行中如有疑義,得使用大會規定之申訴書,提出抗議之教練須經領隊同
意提交申訴書,同意繳交申訴金新台幣參仟元整。正式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
申訴,仲裁委員立即召開會議審理,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
果。(抗議不成立時,申訴金不予退還,充做大會基金)
(三)仲裁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。
1.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。
(1)更正錯誤。
(2)追究失職之裁判,並取消其裁判資格。
2.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,裁判疏忽之誤判。
(四)仲裁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,不得再提出上訴。
(五)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,均一律取消個
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。
(六)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分鐘,檢附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
出,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、越級者,除當場向審判長報告外,同時仍應檢附
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,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
成績。
(七)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,除不予受理外,並視違規情
節輕重得交大會仲裁委員會議議處。
十六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。